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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各地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

2021-08-13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以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其中,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意见》要求,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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